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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丨面对6件引证商标,“黎明茶院” 驳回复审圆满成功

发布日期:2026-06-01 12:00:00   来源 : 知协    作者 :小知    浏览量 :6
小知 知协 发布日期:2026-06-01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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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被驳回,商标局一下子引证了6件近似商标,申请人很慌,这种情况下还能注册下来吗?知协商标顾问分析评估后,提出复审建议。近日,商标局下发驳回复审通知,该案件申请商标被予以初步审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丨案件详情


申请人是一家茶企,提交申请“黎明茶院”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用于“茶;咖啡;蜂蜜;食品调料”等商品上。


商标局引证了6件在先商标,分别是“黎明”、“黎明茶乡”、“黎明”、“黎明园”、“黎明牌”和“黎明养蜂人”(引证商标一至六),以商标近似为由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丨驳回复审


申请人委托我司代为提交驳回复审,经知协商标顾问调查分析后,复审的主要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紧密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局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蜂蜜;食品调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蜂蜜;食品调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丨关于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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