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依法向商标局申请复审、争取商标权的重要救济途径。面对“与在先商标近似”等常见的驳回理由,通过精准的法律研判和专业的复审答辩,完全有可能实现“逆风翻盘”。今天,给大家分享近期的一个成功案例。
丨案件详情
河南某企业申请“喆祥斋”商标(申请商标)被驳回,理由是与在先商标“喆祥排骨”(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申请人不服,委托我司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丨驳回复审
经知协商标顾问查询,引证商标“喆祥排骨”申请于2014年8月15日,于2015年9月28日获准注册。
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可以办理商标续展。若到期未续展,商标注册人将失去商标专用权。
上述引证商标到2025年9月27日到期。不过,商标到期后还有1年的商标保护期,自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由于引证商标已经到期,只要申请延期复审,等待过了1年保护期即可。在知协商标顾问的协助下,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
经复审,驳回决定引证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丨关于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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