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企业申请商标“HIGOLD”被提异议,委托我司代理进行异议答辩,答辩成功!商标局近期下发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一起来看下案件详情。
异议理由
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HIGOLD"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复制、摹仿、抄袭异议人商标,淡化了异议人商标的显著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对异议人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异议人获得荣誉、引证商标信息。
异议答辩
知协代理被异议人答辩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HIGOLD”的设计内涵与品牌指向具有唯一性,引证商标“HIGOLD”的标识使用与品牌指向与被异议商标无任何交集,不会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
商标局审查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经审查,商标局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如下焦点问题:被异议商标是否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为“HIGOLD”,指定使用于第1类“碳酸氢铵;氨盐;工业用贵金属盐;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铵盐”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HIGOLD”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液化淀粉制剂(去胶剂);分离和脱胶用制剂;脱胶制剂(分离)”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主张其他异议理由未提出具体事实依据,商标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HIGOLD”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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