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知给大家分享1件英文商标“SUGAR MONSTER”被异议,经由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知协)答辩成功,获准注册的案例。
丨案例简介
陈某(简称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了1件英文商标“SUGAR MONSTER”(简称被异议商标),该商标已经通过了商标局初审,但在3个月公告期内被他人(简称异议人)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是商标近似,引证了在先商标“MONSTER”“MONSTER ENERGY”和“MONSTER ENERGY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遂委托知协进行异议答辩,争取该商标能够获准注册。
丨异议答辩
知协商标顾问提醒,进行商标异议答辩,需要针对异议理由逐一进行反驳。本案中异议理由是商标近似,因此需要比较双方的商标,从字形、读音、含义、整体结构等方面说明差异,有需要的话可以收集一些使用证据进行提交。
撰写答辩书时,结构要清晰。需要包括申请人信息、异议方信息、商标信息,然后逐一反驳异议理由,并附上证据清单。然后,在商标局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书。
收到答辩后,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进行审查,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丨最终结果
商标局决定,“SUGAR MONSTER”商标准予注册。
丨关于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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