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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打赢商标官司!获赔980万,卖家用“HUAV”侵犯商标专用权!

发布日期:2025-04-14 13:05:36   来源 : 综合于网络    浏览量 :112
综合于网络 发布日期:2025-04-14 13: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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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华为漂亮的打赢一场商标侵权纠纷官司,获赔980万!


据悉,被告是深圳市腾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一)、深圳市金泰谊电子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二)和陈某卿(简称被告三),三被告在电商平台经营“HUAV 官方旗舰店”“HUAV 旗舰店”“HUAV 平板官方旗舰店”等店铺,大量使用近似于华为公司商标的“HUAV”标识,销售带“HUAV”或者“HUAV MotePad Air”“HUAV Mote Pad Pro”等近似于华为公司商标的产品。

华为公司认为,被告一具有明显的侵权主观恶意且侵权情节严重,给华为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被告二是被告一所销售平板电脑产品的制造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是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独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华为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腾誉公司、金泰谊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98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8万元,共计998万元;3.判令腾誉公司、金泰谊公司刊登公开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一辩称:一、腾誉公司店铺使用“HUAV”字样与华为公司商标区别较大,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二、华为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三、华为公司同时主张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二者不能并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一销售使用的上述标识分别与华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且从这些商品的用户评价来看,腾誉公司使用这些标识的行为已经实际上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腾誉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侵害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法院认定被告一因本案的侵权行为获利为600万元。而且,被告一还存在模仿华为公司的广告标语、图文、版式设计、排版布局的整体页面的行为,故法院认定腾誉公司具有侵害华为公司商标权的故意。而且,被告一侵权规模大、后果严重,且侵权获利巨大,故法院认定腾誉公司侵害华为公司知识产权情节严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一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为一倍。根据法院认定的被告一的获利以及确定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进行计算,结果为被告一应当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1200万元,该数额已经超过了华为公司在本案中诉请的980万元,故对华为公司要求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98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全额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腾誉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腾誉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腾誉公司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980万元;四、腾誉公司赔偿华为公司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五、被告陈某卿对腾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腾誉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布公开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七、驳回华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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