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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稻花香”商标注册未果,擅自使用被判赔1000万!

发布日期:2025-08-07 11:14:48   来源 : 综合于网络    作者 :小知    浏览量 :141
小知 综合于网络 发布日期:2025-08-07 11: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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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花香”品牌大米在粮食市场很受欢迎,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和美誉度,其公司名下有一系列“稻花香”商标,享有专用权。另外,“稻花香”品牌曾被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授予“放心米”称号,是“某市知名商标”、“某省著名商标”。

五常某米业公司试图傍名牌,尝试申请多个与“稻花香”相近的商标,包括“寒地稻花香”“十月稻花香”“财火稻花香”“金秋稻花香”等等,但无一例外被商标局驳回。


然而,该公司仍不死心,一意孤行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商品上使用“稻花香”标识,还在网络平台上大肆宣传,企图借用“稻花香”的知名度为自己谋利。


稻花香品牌(原告)发现之后,将五常某米业公司(被告)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被告故意突出使用含有“稻花香”字样的标识,这种刻意的“模仿”行为,极易让消费者在选购大米时产生混淆,误以为该公司的产品与稻花香品牌存在某种关联;而且其在网络平台大肆宣传,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给稻花香品牌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形象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该公司不仅要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在产品和宣传中使用任何与“稻花香”相关的侵权标识,还需承担高额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据悉,为保障消费者能够吃到正宗的“稻花香”品牌大米,保护“稻花香”品牌不受侵权损害,打假维权已成为品牌维护的重要手段。


商标的基本特征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商标性使用的目的是引导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从而购买其认可的商品,帮助商品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市场上建立起重要的联系。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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