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公司申请“折享家”商标被驳回,委托我司代理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近期已收到商标局下发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予以初步审定。一起来看一下这件商标是如何复审成功的吧。
丨案件详情
申请人提交“折享家”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商标局审查后,按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缺乏显著性为由对该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不服,委托我司代理申请商标驳回复审。
丨驳回复审
经过我司商标顾问和申请人的沟通,收集整理了商标设计、商标使用等相关证据,说明商标具有独特设计,并且通过使用已获得显著性。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设计材料、产品图片;申请人店铺及产品订单;部分合同;申请商标的广告宣传材料;申请人线下门店照片。
经商标局复审,申请商标由文字“折享家”构成,尚无证据证明其注册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最终,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丨关于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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