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商品在境内销售时,应该用原商品条码还是由经销商重新申请商品条码?
根据《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第四条规定,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商品条码可以转让吗?
不可以。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三、如何进行产品信息通报?完成产品信息通报后,已通报的信息是否还可以修改?
企业成功注册为系统成员后,可以登录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www.gds.org.cn),进入企业后台,在“产品管理”模块中点击“产品添加”,按照页面提示填写产品相关信息并提交即可完成信息通报。
完成产品信息通报后,如果需要对已通报的信息进行修改,须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1)如果是产品的“商品条码”号码分配错误,不能直接修改,须在“产品管理”模块下的“产品列表”中将该条产品信息删除,然后按照产品信息通报流程重新对该产品的信息进行通报。
(2)如果是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品牌名称、规格、建议零售价等)需要修改,可在“产品列表”中找到该条产品信息,点击“修改”或 “产品名称”按钮进入详情页后进行修改并提交即可。
丨商品条码申请与办理
条形码由“厂商识别代码 + 商品项目代码 + 校验码”13位数字组成。厂商识别代码由7-10位数字组成,向申请厂商分配;商品项目代码由2-5位数字组成,由厂商根据商品条码编码规则自行分配;校验码由1位数字组成,用来检验整个编码的正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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