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协收到商标局下发的驳回复审决定书,我们代理的“腾名”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取得成功,“腾名”商标被予以初步审定。
丨案件详情
“腾名”商标(简称申请商标)由个人江某某提交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商标局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名腾”(简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委托我司代理,向商标局提交驳回复审。
丨驳回复审
经查询,引证商标“名腾”申请于2013年10月,于2015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有效期截至2025年1月20日。该商标到期后,其注册人未提交续展手续,按照规定到期后满一年,将不再对其它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因此,我司商标顾问提交各项材料和证据,请求暂缓审查。待商标局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丨关于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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