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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树科技“电子狗”专利侵权案终审落槌,最高法痛斥“滥诉”行为

发布日期:2026-02-26 11:56:28   来源 : 综合于网络    作者 :网络    浏览量 :2
网络 综合于网络 发布日期:2026-02-26 11: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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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广受关注的“电子狗”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并在判决书中罕见地对原告露某美公司提出了严厉批评,直指其滥用专利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事件的起因是露某美公司指控杭州宇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宇树科技”)侵犯其专利权。面对指控,宇树科技坚决否认侵权,强调其产品并未包含涉案专利中的三项关键技术特征,即“液位传感器”、“气体传感器”以及“可变色的仿生毛皮”。

在案件一审阶段,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的产品确实缺乏上述三项必要技术特征。对于原告所称的“油漆变色”或“外衣更换”等方式,法院认为这些并不能等同于专利中所描述的“可变色仿生毛皮”。基于此,杭州中院于2025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宇树科技不构成侵权,并驳回了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露某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在二审询问环节结束仅仅一天后,该公司却戏剧性地将其此前临时提高至8000万元的索赔金额,又迅速调回了最初的500元。


这一反常举动引起了最高法的注意。法院进一步查明,露某美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为预包装食品和日用百货,与智能机器人领域毫无关联。更令人质疑的是,该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才受让取得涉案专利,却在短短5天后就发起了诉讼。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露某美公司一方面声称对方侵权获利高达数千万元,另一方面却仅象征性地索赔500元,同时却又要求“以法院审计为准”来确定赔偿额。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这种操作实为精心算计:通过将索赔额定在极低水平,不仅规避了高额的案件受理费,还能借虚高的索赔数额向被告施加诉讼压力。法院强调,任何人行使权利和参与诉讼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专利权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露某美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这一判决不仅为宇树科技正名,更以鲜明的态度打击了滥用专利权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维护了诚信、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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