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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协商标成功案例丨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TAISAH”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日期:2026-03-31 11:39:22   来源 : 知协    作者 :小知    浏览量 :10
小知 知协 发布日期:2026-03-31 11: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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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协代办的一起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取得成功,该案件的引证商标都因期满未续展丧失专用权,这类案件申请驳回复审可以说失败率为0,是十分有必要进行复审的情况。今天分享给大家,供大家参考。


丨案件详情


上海某企业申请注册“TAISA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商标局审查认为其与在先注册的“S TAISAM”商标和“太伊拜TAIBAH”商标(简称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委托我司代理申请驳回复审。


丨事实与理由


知协的商标顾问查询发现,两引证商标都到期了且未办理续展手续,按照规定期满1年后将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结合事实和理由,知协商标顾问代为提交了驳回复审材料。


1.引证商标状态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12个月可申请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若注册人未在期满前或宽展期内办理续展手续,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满1年后,将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2.驳回复审申请

说明两引证商标已期满未续展且丧失专用权的事实,并引用《商标法》相关规定,主张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丨驳回复审


经复审查明:两引证商标“S TAISAM”商标和“太伊拜TAIBAH”商标的专用权分别止于2025年3月6日、2024年8月27日,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商标局复审认为,鉴于两引证商标均已无效满一年,故二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丨关于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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