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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缺乏显著性为什么会被驳回?

发布日期:2026-07-03 00:00:00   来源 : 原创    作者 :知协    浏览量 :0
知协 原创 发布日期:2026-07-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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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缺乏显著性为什么会被驳回?

一、引言:商标注册的核心门槛

在商标注册申请实践中,"缺乏显著特征"是最为常见的驳回理由之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历年商标评审数据,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申请长期占据驳回总量的相当比例。许多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书时感到困惑:我的商标明明有设计、有创意,为什么审查员还说它"没有显著性"?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理解:究竟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它为何成为商标注册不可逾越的门槛?

二、商标显著性的法律定义与本质

2.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则进一步列举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类型。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2 显著性的核心含义

商标的显著性(Distinctiveness),在学理上又称为"识别性"或"区别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能够使相关公众将某一商品或服务与其特定来源加以区分和识别的能力。通俗地说,显著性就是商标的"身份标签"功能——当消费者看到一个标志时,能否将它与企业建立对应关系,而不是理解为商品本身的名称或描述。

显著性并不是一个"有或无"的二元概念,而是一个程度概念。不同的标志,其显著性强弱存在明显差异。在商标法学理中,按照显著性的强弱,通常将标志分为五类,呈阶梯状排列:

  • 臆造性标志(最具显著性):如"柯达"(Kodak)、"海尔"(Haier),标志本身无任何既有含义,完全由商标权人独创;
  • 任意性标志:如"苹果"用于电脑产品、"小米"用于手机,标志有既有含义但与指定商品无关;
  • 暗示性标志:如"飘柔"用于洗发水、"微软"用于软件,标志暗示商品的某一特点但不直接描述;
  • 描述性标志(原则上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如"鲜榨"用于果汁、"五粮液"用于白酒;
  • 通用名称(绝对不具有显著性):如"手机"用于手机、"电脑"用于计算机。

💡 核心要点:前三种(臆造性、任意性、暗示性)属于"固有显著性",可以直接注册;后两种(描述性、通用名称)原则上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其中描述性标志可以通过使用获得"获得显著性"(第二含义)后获准注册,而通用名称则永远不能注册为商标。

三、缺乏显著性的具体表现

在商标审查实践中,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多种多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常见的缺乏显著性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3.1 仅由商品通用名称构成

例如在"苹果"商品上申请"苹果"商标、在"白酒"商品上申请"白酒"商标。通用名称是行业内共同使用的公共资源,不能被任何单一主体垄断。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商品的简称、俗称、行业通用术语也属于此类。

3.2 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特点

包括仅表示质量(如"优质")、主要原料(如"纯牛奶")、功能用途(如"保暖")、重量数量(如"500克")等。这类标志仅向消费者传达了商品的客观信息,而非标示商品来源。

3.3 常见的广告语或商业用语

如"为您服务""品质生活""温暖万家"等,相关公众通常将其视为普通的广告宣传口号,而非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

3.4 简单的几何图形或字母数字组合

过于简单的图形(如一个圆、一条线)、仅由单个或两个字母构成的标志(如"AB")、普通字体的单一数字等,通常被认为缺乏足够的识别性。

3.5 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或装饰

对于立体商标而言,商品本身或商品包装的通常形状,如饮料瓶的常见瓶型、酒瓶的常规造型,也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四、缺乏显著性为何会被驳回?——法理与政策双重考量

4.1 商标的基本功能决定了显著性不可或缺

商标具有三大基本功能:来源识别功能(区分商品/服务来源)、品质保障功能(表明商品质量一致性)、广告宣传功能(承载商誉)。其中,来源识别功能是商标最核心、最基本的功能,也是其他功能的前提。如果商标缺乏显著性,消费者就无法将一个标志与特定商品来源建立联系,商标便无法发挥其最基本的识别作用。

4.2 防止公共资源被垄断

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本质上是公共领域的资源。如果将"苹果"注册为苹果水果的商标,意味着其他果农在销售苹果时不能使用"苹果"一词,这显然不合理。商标法通过"显著性"这一门槛,划定了私权与公共领域的边界,确保企业在保护自身品牌的同时,不妨碍同行对公共资源的正常使用。

4.3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如果允许缺乏显著性的标志注册为商标,将导致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一方面,商标权人可能利用商标权阻止同行使用必要的描述性用语,从而垄断市场;另一方面,消费者可能被误导,认为某一描述性用语代表的商品全部来源于同一企业。因此,显著性要求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设计。

4.4 商标制度的效率考量

商标注册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是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消费者通过商标快速识别出自己信赖的商品来源,而不必每次购买时都检查商品的生产者信息。如果大量缺乏显著性的标志被注册为商标,反而会增加消费者的识别困惑,违背了商标制度的效率初衷。

五、破局之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值得关注的是,《商标法》第十一条但书条款为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留下了"获得注册"的通道: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这就是学理上所称的"获得显著性"(Acquired Distinctiveness),也称为"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一个原本描述性的标志,经过长期、广泛、持续的使用,使相关公众已经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来源建立稳定联系,该标志就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的资格。

典型案例:

  • "五粮液"商标——"五粮"直接表示了商品由五种粮食酿制而成的事实,属于描述性标志,但经过长期使用,已获得极高知名度,取得显著特征,获准注册;
  • "六个核桃"商标——虽然直接涉及商品的原料信息,但通过持续宣传和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
  • "黑猫"警长图形商标——简单的动物图形,但因长期使用和广泛认知而获得显著性。

实践中,主张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 商标的实际使用时间、地域范围、使用方式等证据;
  • 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及投入费用;
  • 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知程度调查数据;
  • 商标所获荣誉、行业排名等知名度证据;
  • 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数据。

六、对商标申请人的实践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在商标命名和申请策略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首选独创性标志:在命名时尽量选择臆造性标志(如"华为""抖音")或任意性标志(将动物、植物名称等用于不相关的商品类别),这类标志固有显著性最强,注册成功率最高;
  • 避免描述性用语:不要将商品的原料、功能、质量等特点直接作为商标使用,即使觉得"很贴切",也往往是驳回的高风险区;
  • 组合申请策略:可以考虑将描述性要素与独创性要素组合使用,利用独创性要素带动整体标志的显著性;
  • 做好使用证据留存:即使商标被以缺乏显著性驳回,也可以通过提交大量使用证据主张"获得显著性",因此日常经营中应有意识地保存使用和宣传证据;
  • 及时进行驳回复审:收到驳回通知后,应在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在复审程序中充分陈述商标的显著性和使用情况。

七、结语

商标的显著性,不仅是商标注册的法定要件,更是商标法律制度的核心基石。理解显著性的概念及其背后的法理逻辑,不仅有助于商标申请人提高注册成功率,更能帮助经营者从品牌建设的长远角度出发,选择和培育真正有力量的商标。一个具有强显著性的商标,就是企业最珍贵的无形资产之一。

正如一句法谚所云:"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的灵魂在于显著。"对于每一位商标申请人和品牌经营者而言,从源头重视显著性、在过程中培育显著性,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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