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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申请了商标,在国内可以要求优先权吗?

发布日期:2026-07-01 00:00:00   来源 : 原创    作者 :知协    浏览量 :3
知协 原创 发布日期:2026-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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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在拓展海外业务时,会首先在目标国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随之而来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果在国外已经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再回到中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能否要求以国外申请的日期作为中国申请的申请日?答案是肯定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主张优先权,其核心价值在于:以首次在外国提交申请的日期(即优先权日)作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从而有效对抗他人在此期间抢注相同或近似商标。

二、优先权的法律依据

(一)国际条约基础

商标注册优先权制度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优先权。中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因此负有履行该公约优先权条款的国际义务。

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2条明确要求各成员遵守《巴黎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包括优先权条款。因此,即使某一国家并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只要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也应就商标优先权问题给予《巴黎公约》规定的待遇。

(二)国内法规定

中国《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同时,《商标法》第26条还规定了展会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要求优先权的必备条件

并非在国外提交了商标申请就可以当然地在中国主张优先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首次申请原则:优先权只能基于在外国第一次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基于后续的分案申请、续展申请或变更申请。
  • 互惠原则:该外国必须与中国签订有双边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了《巴黎公约》《WTO协定》等国际条约,或者在实践中相互承认优先权。
  • 期限要求:在中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必须在该外国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以内(含6个月)。超出6个月的,优先权主张无效。
  • 同一性原则:在中国申请的商标必须与在外国申请的商标完全相同,且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同范围内或小于首次申请覆盖的范围。如果扩大的商品项目超出首次申请的范围,超出部分不能享有优先权。
  • 程序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提交中国商标注册申请时同时提出优先权声明,并在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的优先权证明文件(通常包括首次申请的申请书副本及其中文译文)。

四、优先权的法律效力

优先权一旦有效主张,其法律后果至关重要:

  • 申请日追溯: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被追溯到优先权日(即外国首次申请的日期),而非实际提交中国申请的日期。
  • 对抗在先权利:在优先权日至实际中国申请日之间,任何第三方提交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均被视为在后申请,不能阻碍优先权人的注册。
  • 使用的连续性:在判断商标是否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时,优先权日也被视为计算使用期限的起点。

五、常见实务问题与风险提示

(一)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准备

优先权证明文件通常由外国商标主管机关出具,包含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申请人信息及商标图样。该文件需翻译为中文,部分国家还要求办理公证认证或海牙认证手续。建议申请人在提交中国申请的同时即着手准备,以免错过3个月的证明文件提交期限。

(二)代理机构的配合

在实践中,由外国申请人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的情况较少,通常委托中国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代理机构应协助审查优先权文件的完整性、翻译准确性以及提交时限,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优先权丧失。

(三)申请日的精确计算

6个月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典》第201条关于期间的规定:开始的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日。申请人应精确测算时限,避免因时区差异或节假日原因错过最后期限。

(四)不以使用为前提的首次申请风险

部分国家的商标制度不以实际使用为注册前提,允许申请人提交"防御性"或"意向使用"的首次申请。这类申请在某些情形下可能被中国审查机关质疑是否符合"首次申请"的实质要求,尤其是在该外国申请本身存在瑕疵或被驳回的情况下。因此,建议申请人在首次申请时就确保申请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六、操作建议与步骤

为顺利主张优先权,建议申请人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 确认资格:核实首次申请国是否为《巴黎公约》《WTO协定》成员国,或与中国签订有优先权互认协议。
  2. 记录关键日期:准确记录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商标图样及商品/服务清单。
  3. 同步启动中国申请:在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内,尽快准备并提交中国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勾选"要求优先权"的声明。
  4. 获取优先权证明文件:向外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通常为首次申请副本,经主管机关盖章认证)。
  5. 委托中国代理机构:借助专业代理机构完成翻译、公证认证及文件提交等程序性工作。
  6. 跟踪审查进展:提交后定期跟踪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必要时补正优先权文件。

七、结语

在国外申请商标后回到中国主张优先权,是《巴黎公约》赋予申请人的重要程序性权利。正确运用优先权制度,可以有效阻断他人抢注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商业布局和品牌权益。但必须清醒认识到,优先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期限约束、程序要求和文件规范,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优先权主张不被认可。因此,建议申请人在规划国际商标布局时,务必寻求专业商标代理机构或法律顾问的支持,将优先权主张纳入整体商标战略的综合考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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