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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的"在先权利"?怎么避免冲突?

发布日期:2026-07-01 00:00:00   来源 : 原创    作者 :知协    浏览量 :4
知协 原创 发布日期:2026-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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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先权利"的法律含义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合法取得的各项民事权利。

在先权利是一个开放性概念,并非指某种单一的权利,而是对申请日之前已存在的各类合法权益的统称。商标审查机关和法院在实践中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认定,涵盖范围相当广泛。

二、常见的在先权利类型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及司法实践,以下权利通常被认定为"在先权利":

  • 在先注册商标权——最典型的情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
  • 在先申请商标权——虽未注册但申请日在先的商标申请。
  • 商号权(企业名称权)——他人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尤其是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时。
  • 著作权——商标中的图案、字体、标识等若构成美术作品,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权。
  • 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包装、标识等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
  • 姓名权——特别是知名度较高的公众人物姓名、艺名、笔名、译名等。
  • 肖像权——他人肖像未经许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
  • 地理标志——他人在先合法使用的地理标志。

三、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常见场景

实务中,冲突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 抢注他人已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即使未注册,只要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他人抢注即违反商标法。
  • 将他人字号申请为商标:尤其是对方企业已形成一定市场知名度。
  • 将他人美术作品或设计作为商标申请:如未经授权的卡通形象、字体作品等。
  • 将公众人物姓名或肖像申请为商标:如未经许可使用明星姓名或形象。

四、如何避免在先权利冲突

1. 申请前的全面查询(Clearance Search)
在提交商标申请前,应当在商标局数据库中检索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时,还应检索企业名称登记信息、著作权登记信息、外观设计专利信息等。

2. 取得在先权利人的授权或同意
如果商标中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他人姓名、肖像或企业名称,应提前取得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同意书,避免后续被异议或无效。

3. 保留商标使用证据
如果商标已在先使用,应妥善保留使用证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媒体报道、销售记录等),以备在面临异议或无效宣告时主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4. 委托专业代理人进行风险评估
商标近似判断存在一定主观性,专业代理机构可以利用经验和数据库进行更全面的风险排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5. 采取防御性注册策略
对核心商标在关联类别上进行防御性注册,防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近似标识,减少后续被动异议的负担。

五、冲突发生后的救济途径

如果已经发生权利冲突,在先权利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 商标异议——在商标初审公告期(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 无效宣告——对已注册商标,可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宣告无效(恶意注册不受5年限制)。
  • 撤三申请——如果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可申请撤销。
  • 民事诉讼——权利人可依据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权等提起侵权诉讼。

六、小结

在先权利是商标法中的一项重要保护制度,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避免冲突的核心在于"先查询、后申请",并在申请前充分评估潜在的在先权利障碍。对于已发生的冲突,应当充分利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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