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的概念
商标显著性(distinctiveness)是商标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的能力。简而言之,当消费者看到某个标志时,能够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联系起来,这个标志就具有显著性。
《商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第十一条进一步列举了缺乏显著性的几种情形。
显著性的层次
从弱到强,商标显著性可以分为五个层次:
1. 通用名称(零显著性)
直接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如"苹果"用在苹果上、"电脑"用在电脑上。这类名称完全不具备显著性,绝对不能注册。
2. 描述性标志(弱显著性)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标志。例如"纯净"用于矿泉水、"甜蜜"用于糖果。这类标志一般不能注册,除非经过长期使用取得了"第二含义"(即消费者已将之与特定来源联系起来)。
3. 暗示性标志(中等显著性)
以隐喻、暗示的方式关联商品特点,如"微软"(Microsoft)暗示微型计算机软件、"飘柔"暗示洗发水的柔顺效果。暗示性标志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
4. 任意性标志(强显著性)
使用与商品没有任何关系的现有词汇,如"苹果"用于电脑、"骆驼"用于香烟。此类标志本身具有强显著性。
5. 臆造性标志(最强显著性)
完全独创、无任何现有含义的标志,如"柯达"(Kodak)、"海尔"(Haier)、"索尼"(Sony)。这类标志显著性最强,商标保护范围最广。
缺乏显著性会被驳回
如果商标局审查认为你的商标缺乏显著性,将发出驳回通知书。被驳回后你可以选择:
- 提交复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提交证据证明你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如长期使用的广告投入、销售数据等)
- 修改商标:增加具有显著性的元素后重新申请
建议:设计商标时尽量选用臆造性或任意性词汇,避免直接描述商品属性,这样可以大幅降低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