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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还能补救吗?

发布日期:2026-07-08 00:00:00   来源 : 原创    作者 :知协    浏览量 :0
知协 原创 发布日期:2026-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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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补救余地——但不是所有情况都能翻盘

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是非常常见的驳回理由。好消息是:在特定条件下,确实有补救机会。

方案一:通过使用证据证明“获得显著性”(第二含义)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就是“获得显著性”或称“第二含义”原则——原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后,消费者已经能够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联系起来,就可以注册。

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

  • 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至少需有2-3年以上的持续商业使用记录
  • 销售数据:产品的销售额、销售量、市场覆盖范围等
  • 广告宣传投入:广告合同、广告费票据、媒体报道等
  • 市场知名度证明:消费者调查、行业排名、获奖情况
  • 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在产品包装、店铺门头、网站或APP中实际使用该标志的照片/截图

典型案例

“小肥羊”最初被驳回(直接描述火锅材料),但因其在全国开有数百家门店、年销售数十亿、经过多年实际使用,消费者已将“小肥羊”与特定餐饮服务企业紧密联系,最终被认定为“获得显著性”获准注册。

方案二:修改商标——增加显著部分

如果商标仍在申请阶段,你可以选择撤回原申请并重新提交增加了显著元素的商标。例如原来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优质”,你可以改为“优质+独创图形”的组合商标,或者将“优质”与你的企业名称或创始人姓名组合“陈记优质”,增强整体显著性。

方案三:提供非描述性证据

在驳回复审中,你可以论证你的商标并非直接描述商品特征,而是具有“暗示性”(暗示性标志有显著性),例如论证你的商标是一个隐喻而非直接描述。

无论选择哪种方案,都需要提交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后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有收集和积累使用证据意识的申请人,提前保留所有商标使用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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