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商标的驳回规则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是为了保护公共资源——地名属于社会共有,不应被单一主体垄断。但这条规定存在例外:
-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 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例如:“凤凰”虽然是一个县名,但它更是中华民族传统神话中的神鸟,具有强烈的“其他含义”,因此可以注册为商标。
因含地名被驳回的补救方案
方案一:证明地名具有“第二含义”(其他含义)
这是最主要的补救路径。你需要证明:虽然该词汇是一个地名,但在公众认知中它还有另一个独立于地名之外的、独属于你品牌的含义。例如:
- “长安”可以是西安市的一个区,但也是“长治久安”的寓意,且历史悠久
- “红河”是云南的一条河和一个州名,但同时也是“红河香烟”的重要品牌
需要提供的证据:该词汇在字典、文献中的多重含义解释;该商标名称来源于地名之外的其他来源(如品牌故事、创始人经历等);消费者调查证据表明公众看到该商标首先联想到的是商品而非地名。
方案二:证明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商标法》禁止的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如果商标所含地名是县级以下(乡镇、村)的,不在此限制范围内。或者商标所含地名是历史地名、已变更不再使用的旧地名等,也可能不适用该规定。
方案三:修改商标组合
可以将地名元素与其他具有显著性的文字、图形组合成为一件组合商标:
- 添加显著的企业字号或创始人姓名
- 添加独特的图形元素
- 使用变形设计或特殊字体,使整体获得显著性
方案四:基于长期使用主张获得显著性
即使地名本身被禁止作为商标,如果你的品牌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经使公众将之与特定商品来源联系(类似“获得显著性”),可以在驳回复审中提交使用证据主张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