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类保护的条件
一般制度下的商标保护是同类保护(即在商标注册的类别的商品/服务上获得保护)。跨类保护仅限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情形。
驰名商标要进行跨类保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该商标必须是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你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该使用的后果是暗示你的商标与他人商品之间存在关联并可能对你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造成损害(或给予他人不正当利用你的商誉的机会)。
关键限制:跨类保护不是无边际的——如果他人使用你的商标的商品与你商标的领域完全孤立且显然不可能产生任何混淆或联想,跨类保护通常不会成立。
举例
你的驰名商标是哈雷机车(机车类别)。有人在食品类上注册哈雷点心商标。由于哈雷机车的知名度极高且哈雷在食品上出现暗示哈雷开始生产食品的可能,这构成了跨类保护的合理依据。反之,如果有人在一个完全不相关的极其窄分的利基产品上使用哈雷且该产品与哈雷品牌形象格格不入,跨类保护可能被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