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不同类商标
两个完全不一样的商品/服务在不同类上注册了相同的文字商标是完全可能的(如长城牌计算机和长城牌红酒,这两个商标由不同的权利人拥有且不构成混淆——因为计算机与红酒完全无关的行业,混淆不可成立)。
但如果两个行业之间的距离并没有远到使消费者不至于联想(如汽车和轮胎),一方可能主张跨类的商标侵权——这需要证明你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共存
同名不同类的商标之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和谐共存且双方独立运营各自的品牌。但是为了避免潜在冲突和品牌稀释——建议双方签署一份正式的共存协议:确认双方现有的权利和各自商标使用的限定范围(各自在此协议中确认不会进入对方领域)。
共存协议的价值:两份共存协议可在未来的争议中提交为证据来表明双方先前已有的互不侵权的共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