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法定理由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异议可以基于如下理由:1.该商标违反绝对理由(缺乏显著性/不良影响/禁止使用标志等)——任何人都能以此异议;2.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特有理由——在先商标权、驰名商标、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
不同理由对应不同的异议人资质要求→绝对理由任何人均可异议,相对理由(在先权利)仅先在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异议。
常见驳回理由与异议的重合
缺乏显著性、与在先商标近似、属于行业通用名称、夸大宣传/欺骗公众、不良影响的标志等这些既是审查员驳回的常见的驳回理由也同时是异议人可以提出的异议理由。
如果审查员没有主动驳回→异议程序是一项纠错保险:公众可以通过异议将这些理由在商标被注册前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