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且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的;(3)同红十字会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4)带有民族歧视性的;(5)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6)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这些标志被绝对的禁止使用于任何商标之上——不论你的申请是在哪一类。且不只不能注册——这些标志甚至不得作未注册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