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申请的含义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这表示在申请日碰撞时,不是由抽签随机决定,而是由实际使用证据决定。
同日申请仅指同日申请,不涉及先后顺序。
同日申请的处理流程
第一步: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各申请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提交其在该商标的最早使用证据(证明谁先用这个商标)。如果各方都能/都不能证明使用在先→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各方自行协商。各方在商标局的主持下协商是否可由一方/几方撤回申请或共同申请。协商期限一般30日。
第三步:协商不成的抽签。如果各方无法证明使用在先、也未能协商一致→商标局组织抽签确定一个申请人在先。这是极少出现的情况(大多数案件通过证据或协商解决)。
建议
如果你恰好遇到了同日申请:尽快收集和提交你的商标最早使用证据(产品、广告、合同等载有你的商标和最早日期的材料)以争取优先权、积极与对方协商共有方案或一方撤回以获得合理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