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绝对禁止注册的八类标志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与中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相同或近似的(如带有中国两字的标志通常被驳回,除非获得特殊授权);
2. 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相同或近似但经该外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相同或近似;
4. 与官方标志、红新月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5. 带有民族歧视的;
6. 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如标志含茅台字样但产品与茅台酒无关——极易被驳回);
7.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如含有血腥、暴力、色情的标志,尤其需注意很多网络用语可能在商标审查中被认定为不良影响)。
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商标法第十一条),如水果、手机等通用名词作为商标使用在该产品上缺乏显著性但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的除外。
这些禁止注册的标志为什么重要?
绝对禁止的标志没有任何例外——即使在别人没有注册的情况下你也不能注册它们;对于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如果你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经过长期使用你的标志已经获得第二含义可以客观区分你的商品/服务,你有可能获得注册。
如果你使用的标志属于禁止性条款,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更换标志;如果你使用的标志具有显著性但还未注册,立即启动注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