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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协商标成功案例丨“孙悟空”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原创 小知 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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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前

厦门某企业提交申请注册1件“孙悟空”商标,因商标近似被商标局驳回,委托我司提交商标驳回复审。日前,商标局下发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的通知书。


丨案件详情


申请人提交申请“孙悟空”商标(简称申请商标),商标局审查后,引证了两件在先商标“孙悟空及图”商标、“孙悟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以近似为由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委托我司代理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丨驳回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丨神话人物商标注册


很多人好奇,神话人物的名称和形象可以被申请为商标么?毕竟借用神话人物的影响力可以迅速提高品牌知名度。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神话人物名称或形象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商标,但并非绝对允许或禁止,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以下是关键要点:


1.法律未明确禁止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等,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神话人物名称属于文字范畴,未直接列入禁止注册的情形。


2.需满足显著性要求

商标需具备显著特征,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若神话人物名称仅是对商品或服务的通用描述(如直接用于描述产品功能或特性),可能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例如,若申请“哪吒”商标用于玩具,需证明该名称能独特标识特定品牌而非泛指神话角色。


3.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他人权益


①若商标内容含有民族歧视、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不得注册。例如,使用神话人物名称搭配低俗、暴力或误导性内容,可能被认定为“不良影响”而驳回。


②若神话人物形象或名称已受著作权保护(如特定影视、动漫作品中的独创性角色形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申请注册,可能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被驳回。


丨关于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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